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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公告送达查询

作者:admin2018-07-16 16: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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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报公告送达查询(1/1)

传统送达: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送达六种。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核心要点: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切记。关键在于尽最大可能让受送达人获悉公告的相关信息,公告送达是穷尽其他送达手段,无法送达才能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也是首选的方式。凡是能直接送达的就应直接送达,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依序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二是送达方式是有顺序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损人利己”随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送达,而必须是前一种送达方式无法完成时,才能依序采取下一种方式。三是用人单位采用公告送达通知是有限制条件的,应至少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前提条件:1.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2.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用这种公告送达方式,应注意以下事项:公告送达的内容和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帖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公告期限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内容,但是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为了规范和限制公告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核心要点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